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 張子山 被告 黃詠霖
黃詠翰 黃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各3分之1、同段18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各3分之1,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而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1萬288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6萬4585元/平方公尺65.23平方公尺=421萬2879.5元,未滿元部分四捨五入】,建物之價額為39萬9400元(即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課稅現值核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1萬2280元【計算式:421萬2880元+39萬9400元=461萬2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