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汪臣 前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7,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53,9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6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