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方世寶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9,942元(附帶請求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