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3號上訴人 沈宜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育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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