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原告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雪 、 黃美雪 、 林偉祺 、 洪政治 、 婁淵翔 、 鄭儀芬 、 魏延 辰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87萬4692元(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
編號被告姓名裁定准許之金額執行裁定案號1林美雪5萬6804元110勞執82黃美雪34萬7342元110勞執163林偉祺8萬8075元110勞執104洪政治12萬5785元110勞執135婁淵翔4萬6582元110勞執76鄭儀芬14萬4000元110勞執147 魏延辰 6萬6104元110勞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