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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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981號聲請人廖哲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妙娟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