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37號聲請人 曾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漢拓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106年2月15日│15,200元│IH0000000│││司 林庭妤 │銀行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