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振翃 即 陳楚葳 債務人 葉麗 琴債務人 陳駟栯 即陳 德傑
一、債務人陳振翃原名陳楚葳、陳駟栯原名 陳德傑 、 葉麗琴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振翃原名陳楚葳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葉麗琴、陳駟栯原名陳德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7,33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振翃原名陳楚葳自民國104年09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1,63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麗琴、陳駟栯原名陳德傑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振翃原名│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31638│陳楚葳、陳│8月25日起│2月14日止│八三│││元│駟栯原名陳├──────┼──────┼───────┤│││德傑、葉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琴│2月15日起││六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振翃原名│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638│陳楚葳、陳│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駟栯原名陳│││百分之十,逾期││││德傑、葉麗│││超過六個月部分││││琴│││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