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被告許文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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