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嫦娥 代理人 黃晨晧 債務人 林延儒 債務人 林益丞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秀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宗正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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