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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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0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文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施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49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於108年8月7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親友於108年8月12日傳真衛福部樂生療養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表示被告因慢性病毒性
C型肝炎等病症,自108年7月24日至108年8月8日住院接受治療,本院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8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進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如被告屆時因病不能到庭,應提出甲種診斷證明書為證,並敘明無法到庭陳述,併予說明。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文章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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