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翁秋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風純美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應特定、明確,具體化至可據以強制執行之程度,原告訴之聲明應特定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被告風純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