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67號原告 湯秋月 被告 林瑞濱 訴訟代理人 吳銘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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