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 律師被告 鄭家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陳鈴香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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