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告 王德秀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被告 胡志儒
胡汝卿 胡振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 律師被告 江文吉
江文正江 呂寶珠 江文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複代理人 林郁唯 被告 張翁貴
黃美治 張弘昌 張宏銘 張惠姍 張惠琪 兼上列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7月2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