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雲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