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1號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 陳冲 原住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甲○」記載,應更正為「陳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