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強制戒治,而於89年1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12月18日16時許回溯
96小時內之某時點(不含為警查獲至實際採尿之期間),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嗣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審理時之自白。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12日報告編號第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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