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南投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停止執行須以有上開程序進行,以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義務時,法院認有必要或聲請人 陳明 願供相當擔保後,始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確定判決,聲請執行聲請人居住之房屋,目前正由本院95年度執字第12910號進行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程序中,惟本件執行標的之房屋(南投縣○○鎮○○街○○○巷○弄○號)非相對人租賃與聲請人之房屋,此由聲請人所住之房屋屋頂瓦片、房屋牆壁、門窗、廚房、餐廳及房屋主體結構等均與原來之房屋不同,而係聲請人將原來之房屋及空地上之房屋一起建築,證明全部房屋均係聲請人所建築,並提供照片八張為證明。爰聲請停止執行遷讓房屋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未就所爭議事項,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或異議之訴,故其聲請停止執行之理由尚非前開得為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之一,依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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