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孟智
被上訴人
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