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6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王友德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6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10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王友德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元整,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王友德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佰玖拾參元整,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怡青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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