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1號附民原告 柳冠彰 附民被告 洪獻忠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嗣本院改分111年度金簡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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