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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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債權人 林耿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已繳款金額316000元之收據影本。」,該裁定於110年1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債權人未為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