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金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金秀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再查,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罪刑確定,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故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毒品與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不良。其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告訴人 楊嘉浤 所有、放置於其攤位塑膠盒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犯罪手法與前案如出一轍,足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不知悔改,亦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並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並無可取。惟念被告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職業為清潔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被告竊得之1200元,係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因未經扣案或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件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512號被告戴金秀女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新北○○○○○○○○)居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金秀於民國111年1月4日10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號雞肉攤選購雞肉時,見楊嘉浤忙碌,無暇看管放置在攤位抽屜內裝有現金之塑膠盒,且該抽屜未緊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楊嘉浤所有放置塑膠盒內現金新臺幣1200元,於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楊嘉浤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楊嘉浤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金秀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嘉浤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擷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檢察官蘇榮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鍾明智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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