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武金上列受刑人因陸海空軍刑法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武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武金因陸海空軍刑法等罪案件,經本院88年度重上更四字164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經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245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89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0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