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珏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珏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6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34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5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上訴字第29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195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7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83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96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270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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