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79號聲請人 潘建杰 代理人 韓瑋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潘建杰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裁定免責並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