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1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盧烽池 律師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57萬元,惟於本院審理中,原告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0,057萬元,核係追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既追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該追加請求5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