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罪,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公共危險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本署九十年度罰執字第二一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罪,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被告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九十年度罰執字第二一五號案件執行時,經按址合法送達傳票三次,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另經通知命具保人請被告到案,而被告仍未到案,認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沒入上揭保證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