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法官劉嶽承
法官曾啟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