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越南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乙○○住居所與原告相同,惟其訴狀事實理由欄敘述被告業於民國八十六年出境返回越南,另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亦查無被告在我國戶政機關設籍之資料。故起訴狀上被告住居所之記載,顯非真實,,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財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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