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聲請人甲○○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本院97年5月6日所為之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保全處分,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次按第1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3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5月12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月22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四、次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本件業已裁定駁回更生之聲請,該保全處分自有併予撤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本件應補正之書狀及相關文件資料│├───────────────────────────────┤│(一)使用司法院網站公布之書狀格式(含「聲請狀」及「當事人書狀表││格」),並逐項確實填寫後,補行提出到院。(俾供法院明確審酌││要件是否具備)。│├───────────────────────────────┤│(二)依債權人之人數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繕本,並應詳列││1.「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暨相關證明文件)。││2.「聲請前二年內」之必要支出(例如繕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暨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清單(例如: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財產在內之所有財產││暨相關證明文件)。│├───────────────────────────────┤│(三)提出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近二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四)聲請前二年迄今之財產、收入、支出之增減變動情形(請製表逐項││說明)。│├───────────────────────────────┤│(五)按債權人人數提出債權人清冊之繕本。│├───────────────────────────────┤│(六)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最新謄本。│├───────────────────────────────┤│(七)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八)請陳報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損及債權人之權利││?或尚有雙務契約未履行完畢?若無,亦應表明。│├───────────────────────────────┤│(九)提出已向金融機構提出協商之請求並視為協商不成立之具體證明。│├───────────────────────────────┤│(十)請預先提出更生計劃。│└───────────────────────────────┘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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