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7號原告大興敦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
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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