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秀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468號、110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秀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附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之民國109年7月15日履行完畢,惟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上衣1件,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誤載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商標文字及圖樣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秀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6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0年3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上衣1件,經鑑定結果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證(見警卷第20頁正反面、第22頁正反面),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