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寬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內容與附表不符,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請釋明 黃怡禎 是否為相對人?若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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