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邱煒翔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 律師
張尊翔 律師被告富玉珠寶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鈺雯 被告 陳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