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5號聲請人 廖家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遠不抽成網購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