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78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坤瑩
被 告 廖柏菖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78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陸仟 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柒拾元,其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
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廖柏菖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7,990元,係以新零件更
換新零件,自應將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計算,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系爭汽車修復費用零件47,990元,扣除折舊後為46,657元
,故被保險人受有之損害,應為46,657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吳宣穎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