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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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12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義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附表:
判決出處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主文欄關於沒收部分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物沒收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沒收原判決第2頁三、沒收㈡第12行至14行然上開款項已於民國112年3月31日繳入國庫,揆諸前揭說明,要無宣告沒收之適用,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然上開款項已於民國112年3月31日繳入國庫保管,則仍依前揭說明予以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