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段莅容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 律師原告 黃顯淑
張欣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惠霞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