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振煌 代理人 徐豪鍵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提出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
二、 陳明 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失業給付、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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