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高培粉 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 律師被告 陳玟
玉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玉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林翊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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