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15日、2年8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8年9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經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述二案件,並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6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5日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
7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三案件,繼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15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418、4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8月、8月確定,繼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6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15日、4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6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2月15日、2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末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
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述末4案(9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20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其於96年2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778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6月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931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