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裕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有該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逃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1年2月.││││一日.│││├────────┼──────────┼──────────┼──────────┤││││││犯罪日期│104.7.21│104.7.21│││││││├────────┼──────────┼──────────┼──────────┤││││││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848號│第2084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105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2.23│105.2.23││├───┼────┼──────────┼──────────┼──────────┤││││││││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105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23日│105年03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