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惠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附件:
一、請提出與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之債權,是否有於聲請更生前為協商程序,並將前置協商程序是否成立之相關資料陳報到院。
二、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並提出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二、請重行製作債務人清冊,及陳報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總類,是否依桃園市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
三、請提出111年9月1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有何原因不能負擔受扶養人之必要生活費用。
六、提出受扶養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聲請人所列之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之債權,為保單質借,該部分是否係附有擔保之債權而不得列入更生債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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