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溫美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溫美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023元(含違約金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