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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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5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冠憲 選任辯護人 歐瓊心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羅冠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05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限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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