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66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僅於104年5月5日具狀聲請由被告負擔裁判費用,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