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職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職字第46號再抗告人 謝諒 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黑手黨公司同上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同上再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同上再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同上再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同上再抗告人 袁靜如 同上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同上上列再抗告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補正,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八年度台職字第四六號裁定對於再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再抗告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陳麗芬法官黃書苑法官周舒雁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