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096號上訴人正隆天第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爾霙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張雅蘋 律師被上訴人 彭向陽
林光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楊雅馨 律師
參加人 葉庭豪元泰 診所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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